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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艙降經濟艙 法院判阿聯酋賠旅客12萬定讞
 2018-09-09 15:55中央社 台北9日電

王姓旅客不滿阿聯酋航空在3年前超賣機位,導致杜拜返台的商務艙降為經濟艙,向法院提告求償。法院日前判阿聯酋航空須賠降艙差價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2萬餘元定讞。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指出,60多歲的王姓旅客提告主張,他在民國104年3月10日透過旅行社向阿聯酋航空公司購買商務艙來回機票,行程為同年5月14日從桃園機場起飛,經杜拜機場轉機抵達西班牙巴塞隆納機場,同年月29日從葡萄牙里斯本機場起飛,經杜拜機場轉機抵達桃園機場。

王姓旅客主張,回程在里斯本機場報到時,杜拜至桃園的登機證被註明STAND BY,航空公司職員告訴他,抵達杜拜機場另行交付商務艙劃位完成的登機證,但是他到杜拜卻被告知艙等降為經濟艙,他據理力爭,當時有名職員承認超賣機位,表明願給台北到洛杉磯商務艙來回機票為賠償,他最後搭原航段經濟艙回到台灣;兩造多次調解不成,決定提告求償。

王姓旅客要求航空公司應賠償他23萬8910元,包含11萬8000元等值台北至里斯本商務艙來回機票、10萬元精神慰撫金以及商務艙降為經濟艙差價2萬910元,一審法院判航空公司僅須賠艙等差價,王不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高院開庭調查後,認定杜拜職員字據僅敘明王姓旅客拒絕艙等降級而要求賠償台北至洛杉磯商務艙來回機票,並無承諾賠償;兩造曾在北巿消保官進行協商時,旅客提及以台北至里斯本商務艙來回機票為和解條件,但航空公司表明不願意。

高院審酌,杜拜機場飛抵桃園機場的飛行時數約9小時,商務艙與經濟艙的座椅舒適程度、活動空間等有極大差異,旅客審酌自身狀況,願付較高價格訂購商務艙,未料航空公司因超賣機位疏失,使旅客在杜拜機場突遇降艙事件來不及因應,航空公司有可歸責事由存在,因此判航空公司須賠降艙差價及精神慰撫金共12萬910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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