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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家棄子30年後求撫養 法院准了
 2018-08-19 17:27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即時報導

76歲的傅姓老翁,30多年前離家出走,棄妻小不顧,但近年生活無人照料,住進安養機構又需要經費,於是興訟向2名兒女索討每人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但子女反控他從未負擔家計,拒絕支付。新北地院認為傅在未離家之前仍有付出,最後判其子女每人每月須支付3000元。

 

傅翁表示自己年輕時因無固定職業與收入,一直被前妻埋怨,雙方在30年前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均歸前妻,此後自己就四處漂泊,靠打零工維生,但未料近年因為接連三次中風導致行動不便,積蓄用盡,又無親友資助,想聲請社福救助,卻因為子女固定收入而沒過關,所以興訟請求扶養。

 

傅翁主張自己離家前曾支付子女每人每月3000 元的扶養費,女兒結婚時也有包6 萬元紅包,因此請求子女每月須各給1 萬元扶養費;但是,傅的子女反控他從未負擔家計,並指母親為了要他做個有擔當、像樣的父親,咬牙跟會借錢,買了一輛新車給他開計程車,但沒幾個月就連人帶車消失。

 

傅的子女指出,母親擔心父親在外惹事牽連妻小,才會透過關係找人並辦妥離婚手續,原本約定父親每月要支付兒女每月3000元生活費,但他只付了2個月又失蹤了,逼得他們得去做童工賺錢,現卻要求他們須負擔其晚年生活,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法院傳訊傅的前妻和胞弟,確認其雖然工作不定,但離家之前曾擺攤賺錢並拿錢回家,對兒女的成長並非完全毫無貢獻,因此判其子女須負起扶養責任,但權衡其狀況,酌減至每人每月3000元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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