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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生被國小導師超速撞死 3年未賠償和解判刑7月
 2018-07-31 17:57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即時報導

40歲張姓國小老師開車行經路口未減速留意,撞死騎單車疑要左轉林姓國一男學生,巧的是肇事者曾是死者國小三年級導師,但事發後張姓老師先是否認超速,後又一直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一審地院以「雙方都責任」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死者家屬認為刑責太輕,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張姓老師應負主要責任、且3年未與死者家屬和解,改判7個月確定必須入獄。

104年6月14歲林姓學生騎單車上學在十字路口疑似左轉時,被同向後方轎車撞擊,因顱內出血、胸腹內臟嚴重受創過重,當天下午就傷重不治,轎車張姓駕駛竟是他國小三年級導師。死者家屬質疑轎車車速過快,行經T字路口沒減速才肇禍,但張姓老師否認超速,檢方訊問後依過失致死起訴。。

肇事張姓老師酒測值為零,供稱開車到路口抬頭看交通號誌時,學生「突然左轉」到他的車前,要煞車已來不及,「人撞上他車子的右前擋風玻璃」。一審以車禍原因雙方都有責任,判處張姓老師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不過死者家屬與檢方都認為,被害人原是騎車在路肩,因遇路肩停放車輛阻其去路,車頭略向左偏行即遭疾駛轎車衝撞彈飛,死者是要繞行路肩車輛,而非要左轉彎,並無證據顯示自行車已經超過白實線而進入車道,被害人應無肇事責任。

高分院合議庭另依被告駕車通過肇事地點T字型交岔路口時車速速限60公里,經交通部公務總局嘉雲區車輛事故鑑定會以點放方式計算,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被告車輛抵達路口停止線至路口內電桿位置距離與時間換算,分別為時速78公里至81.92公里,顯然肇速時車速過快。

合議庭指出,路口畫設「慢」字,用意在警告車輛駕駛人留意前面路況,應減速慢行;但被告行車速度依舊超速;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駕駛人理應留意遵守號誌規範卻未留意遵守,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台南市教育局表示,教師法第14條一項規定教師停解聘不續聘要件之一,是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且未緩刑,7個月徒刑未達停解聘條件,不過同條13款另有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查證屬實者,學校教評會委員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可停解聘不續聘,意即學校教評會接獲要求決定召開,會議結果仍可決定是否續聘,但對其教師資格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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