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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20年…落網卻無罪定讞
 2018-08-01 00:07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高雄報導
李姓男子被控與胞弟誆騙菲律賓少女假結婚來台後強逼賣淫,被通緝廿年後落網,不過法官審理認定無法證明少女被脅迫賣淫,判李無罪確定。李對當年遭羈押卅六天請求補償,獲高雄地院判賠三萬六千元;至於他涉犯妨害風化罪嫌,已過追訴權時效。

 

檢方當年起訴指出,李姓男子與胞弟一九九四年在菲律賓馬尼拉,誘騙當地十六歲少女「羅威娜」來台工作,使羅女與李的胞弟假結婚。不料,羅女抵台後即被扣護照、控制行動,載至高雄市區各飯店賣淫,每天自下午兩點至翌日凌晨五點,平均被迫接客十幾次,不到三周她便乘隙逃出向警局報案。

但李辯稱,羅女與胞弟是「假結婚,真賣淫」,並沒強迫,也不知道她未滿十八歲,她有鑰匙可以出入,人身是自由的。

一審認為,羅女指證遭李姓兄弟脅迫賣淫,但李反指羅女本來就是菲律賓紅燈區女子,自願來台賣淫,且來台前生過小孩、身材走樣,並自曝感染性病,才帶她去美容整型與婦科治療,她疑因此嫌在台賺得錢不夠。

合議庭認定羅女能自由外出吃飯,非處於全天候監控下,她在台期間也沒表達任何求救訊號,判李無罪。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無罪確定;李的胞弟及一名車伕,分別判七年二月徒刑定讞。

李姓男子一九九六年六月遭通緝,二○一六年十二月要出境時被緝獲,法官裁定羈押,直到隔年一月才以六萬元交保。他在獲判無罪確定後,提起刑事補償金訴訟,原要求補償被羈押的卅六天、每天五千元,高雄地院認定他逃亡廿年,已被起訴卻不到法院接受審判、也未曾試圖到案說明,遭羈押並沒違法或不當,僅准許補償每日一千元,共三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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