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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男撞分隔島求國賠 公所疏於警示判賠19萬元
 2018-06-24 09:35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賴姓男前年7月5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台中大里區環河路一段與中投東路三段交叉口,撞上快慢車道分隔島,導致頭顱骨折、頭皮及肢體多處撕裂傷等,他認為當時天色昏暗,大里區公所疏於設置反光號誌提醒導致他發生車禍要求約60萬元國賠,區公所認為賴男是自己要閃車還超速才車禍不願賠償,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縱使賴男有違規,但區公所管理也有缺失,依責任比例仍判區公所須賠19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賴男車禍路段的中投西路三段前的快慢車道分隔島較窄,通過中投東路三段路口後的分隔道變寬,前後快慢車道的路寬改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管理機關應在分隔島上設置反光導標或危險標記。

法官依警方提供現場圖發現,當時雖有路燈照明,但稍遠看視線不佳,分隔島不明顯,分隔島前緣水泥緣石有擦撞的新舊痕跡,可見該路段常生擦撞事故,甚至緣石上反光導標圓型反光片已全數毀損,只殘餘部分基座。

大里區公所認為,區公所已按時派員巡邏維修該路段,並未獲通報設施遭毀損,賴男撞擊的分隔島兩側有一整排反光標誌,地上也有白色線圈圍繞分隔島警示,還設有一盞路燈,不因反光導標不足而影響。且賴男當時時速約84公里以上已超速,他又閃避待轉區機車,才會往快車道方向行駛。

法官考量大里區公所疏於依法規設置反光導標等公共設施,與車禍有因果關係,認定賴男有49萬多元醫藥費、工作損失等;但賴男超速,若他減速小心慢行,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斟酌視距範圍,可避免撞擊分隔島,賴男應負較大過失責任60%,一、二審法官都判區公所須賠19萬7487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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