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惡意逼車 貨車駕駛違反妨害公眾往來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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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17:46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仁德路段,不滿與黃姓被害人駕駛轎車不讓他變換車道超車,張涉嫌違規跨線惡意逼車要求黃讓道後,還擦撞黃轎車右側後逃逸被法辦、起訴,橋頭地院依張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說,張(34歲)去年5月26日下午約7點,駕駛營業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仁德(335.5公里處)路段,因不滿黃姓男子駕駛轎車未讓他換車道超車,張駕車尾隨黃轎車,持續按喇叭示警21秒,並違規跨線變換車道,惡意逼迫黃讓道行駛。
兩車行駛至南下岡山路段(353公里處),張駕大貨車於外側車道,驟然變換車道至黃轎車行駛的中長再線車道,逼黃讓道,黃被迫行駛至內線車道後, 張再跨線行駛左偏碰撞,擦撞黃轎車右車身後逃逸,使黃右車身及保險桿損害,損害部分未提告訴。
法官認為,張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2萬元達成和解,念在他一時失慮觸法,相信無再犯之虞,緩刑4年,期間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如未履行,得撤銷其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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