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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性侵韓國女觀光客 小黃司機判7年4月定讞
 2018-04-18 14:2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計程車司機詹侑儒去年1月間利用載三名韓籍女客出遊的機會,在飲料下藥迷昏三韓女後,趁機猥褻其中一女,遭踢爆起訴,一審法院依欺瞞他人使施用毒品、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詹11年徒刑,案子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依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詹侑儒7年4月徒刑,至於被控施用三級毒品則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檢察官、詹上訴定讞。

詹侑儒和檢察官對加重強制性交有罪部分、檢察官對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無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

詹侑儒原隸屬於「Jerry Taxi」車隊,專營韓國籍觀光客包車遊台,去年1月12日,詹受僱載3名韓女觀光,趁3女不在車上時,將他看病取得的安眠藥,磨成粉末注射進3罐乳酸飲料內,提供3女喝下,1女覺得有怪味吐掉,詹再趁清醒女子去逛夜市時,把昏睡的2女載到偏僻處,猥褻撫摸其中1女胸部、下體,隔天3女聊天察覺有異而報案。

士林地檢署原起訴詹男性侵,但一審法院認為,受害人曾證述,「沒有印象有用他的性器官進入」,且被害人陰道內並沒有驗出詹DNA,內褲與外陰部雖分別驗出詹的精斑與DNA,但詹稱是途中去廁所自慰沒擦乾淨而留下,法官認定無證據顯示詹涉性侵。

一審法院依據詹男取得安眠藥的醫師處方箋及藥袋,認定詹明知摻入飲料的藥劑含有俗稱強暴藥丸的FM2成分,加上詹坦承撫摸被害人下體,因此依欺瞞他人使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加重強制猥褻二罪判刑。

高院認為,詹客觀上確有以上開美得眠錠及柔拍膜衣錠等管制藥品磨成粉末後摻入飲料內,以「提升服務品質」為由,騙女客人飲用,使3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但不知向醫院領取供自己服用的「美得眠錠」及「柔拍膜衣錠」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M 2)及第四級毒品佐沛眠(Zolpidem)成份,高院認為無從認定詹騙人喝毒。

最高法院指出,針對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的認定,二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詹侑儒和檢察官上訴意旨分別是對於高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職權行使,以自己的觀點認為違法,但這不是上訴的理由。高院認為沒有事證證明詹侑儒明知向醫院領取的管制藥品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成分,最高法院也認同。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檢察官、被告上訴都不合程式,應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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