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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孕吐違停 法院撤銷罰單
 2018-04-02 00:09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桃園報導
陳姓女子前年底被檢舉違規臨時停車,遭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時懷孕5、6個月,是突然孕吐才停車暫時休息,交裁處反駁陳女懷孕仍堅持開車,致胎兒安全不顧仍應裁罰。

 

法院認為,陳女臨停是出於不得已,不具故意無視或違規惡意,撤銷原處分。

警方指出,當天早上9點多,接獲民眾檢舉陳女有「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開單舉發後陳女不服,後來交裁處仍認定有違規,但將違規事實改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裁罰陳女300元罰鍰。

陳女主張,當時車輛未熄火仍在煞車狀態,自己有5、6個月身孕,因孕吐嚴重前方又剛好有行人經過,為避免撞上才減速停下。

陳女表示,孕吐是偶發性、不定時的,沒有嚴重到不能開車,違停被檢舉的路段每天上班都會經過,沒預期當時會發生孕吐。

陳女的先生也證明,老婆懷孕時孕吐嚴重,當時停在路邊休息大約5到10分鐘,前1天才去做超音波診斷,直到去年4月順利生下女兒;且檢舉違停影片只有2秒鐘,煞車燈還亮著,老婆並沒有下車。

交裁處表示,每個孕婦對自己孕吐情形應該清楚,尤其陳女懷孕已5、6月仍堅持開車,置道路交通安全及自身、胎兒不顧,認為仍應裁罰。

判決指出,交通法規中並未禁止孕婦開車,而且當時路段車流量稀少,路邊也僅有陳女1輛車,在權衡交通安全與身體狀況後,陳女臨時停靠合乎常情。

法官認定,一般懷孕女性駕駛開車突然孕吐理當會緊張,而陳女為避免自身不適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情急下在路旁臨時違規停車,確實是出於防止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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