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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作證!逼車挨罰 法官採信行車紀錄器
 2018-04-02 00:07聯合報 記者吳淑君/基隆報導

藍姓男子開車在國道對前方廂型車危險逼車,被其他用路人持行車紀錄器檢舉,藍以行車紀錄器不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可儀器為由,提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藍危險駕駛行為全被拍下,且檢舉人車上當時播放的歌曲「如果這是我愛你最好的距離」完整,行車紀錄器未經變造,判裁罰合法。

警方說,行車紀錄器一般可被用來舉發行駛路肩、違規變換車道、轉彎及未打方向燈等,但超速、逼車等牽涉距離、速度測量,行車紀錄器未經標檢局檢驗合格,法官往往不採信,類似判例罕見。

藍姓男子被檢舉前年十一月間開小客車在國五往宜蘭途中,先在內側車道緊貼前方廂型車逼車,沒多久切向中線道,再閃切回廂型車前方,害廂型車險些撞上。

當時後方中線車道一輛小客車全程目睹,認為藍行徑過分,一駛離國道五號,就拿車內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像,到宜蘭頭城的國道九隊檢舉;警方開罰三千元,違規記點一點。

藍質疑檢舉人行車紀錄器沒有檢定合格證書,「不具證據力」,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法官勘驗卻發現,行車紀錄器不僅拍到違規畫面,還錄下檢舉人車內正在播放的歌手蘇永康「如果這是我愛你最好的距離」;影片中歌曲播放速度正常,沒有變高變細變快,行車紀錄器未經變造。

法官再根據行車紀錄器拍到的車道線與時間換算,藍當時逼車廿七秒,車速約八十公里,應與前車保持至少四十公尺,但藍一直只保持一組車道線約十公尺,明顯未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表示,這起違規非追究超速,無需精確速率,路面上劃設的車道線間距長度是固定的,可藉此觀察前後車距離,並推論藍當時行車速率及車距。

法官最後駁回藍撤銷罰單要求,藍還要負擔裁判費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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