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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工作22天中風 法官不信「加班做功德」判雇主敗訴
 2017-12-25 19:51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何姓男子前年任職桃園中壢某工廠,被要求連上22天班、單月加班高達128小時,直到工作時中風右半身癱瘓無法行走,連帶向公司求償1800多萬元,公司竟辯稱何是「自願加班」;法官不採信,並註記法官他自己不像賴院長所言「加班做功德」。扣除勞保補償金後判業者得賠償何男835萬多元。

何男(51歲)主張,自己擔任技術人員被公司要求長期大量延長工時,從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延長工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每月46小時;其中,2015年1月連續更工作22天,當月的延長工時累積高達128小時。

他表示,連續加班後沒過多久,當晚下班後突然身體不適,送醫檢查才發現左側大片腦出血性中風,經搶救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肢體無力、無法行走,喪失工作能力需有人全日照顧,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

何根據事發年齡、每月薪資,計算至法定退休65歲尚有645萬多元,並要求500萬元精神撫慰金,加上看護、交通費,一共向業者求償1861萬多元。

該公司辯稱,何2009年到職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另何父為臥病20多年的植物人,因此不能排除他中風和疾病史相關,加上何的請假紀錄正常,每年還也有出國旅遊紀錄。

業者說,何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任內不曾反應身體不適或要求調整工作,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加上他已領取失能補償金,認為請求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依市府勞檢報告確認何屬職業災害,並審酌業者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顯然是預先印好的書面,上有28為勞工簽名,難以相信130人規模大廠,竟有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屬,以求合法。

法官並在判決書註明,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做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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