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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聲請沒收陳由豪4億 高院駁回確定
 2017-12-21 21:35中央社 台北21日電

東帝士集團前負責人陳由豪涉掏空東鼎液化瓦斯公司,因逾追訴時效獲判免訴。台北地檢署另聲請沒收新台幣4億668萬元也遭駁回,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裁定駁回確定。

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表示陳由豪自民國86年11月14日至91年9月27日間,涉嫌掏空東鼎液化瓦斯公司新台幣4億668萬3745元,已於94年起訴。

北檢認為,陳由豪於東鼎案中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最高法定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時效為20年,但最後犯行日為91年9月27日,顯然尚未超過宣告沒收的時效,請求法院宣告沒收陳由豪的犯罪所得4億668萬3745元。

北院則認為,本案追訴權應以修正前的刑法規定以10年計算,自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另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開始偵查日起至檢察官起訴期間等,已於105年8月28日屆滿,沒收時效也同時屆滿,北檢聲請時已超過沒收時效,10月間裁定駁回。

北檢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本案沒收時效應比照追訴權時效,同於105年8月28日屆滿,北檢抗告無理由,今天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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