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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5、10年 限制出境無「法」節制
 2017-09-13 01:28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昨天舉辦座談會,與會學者專家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限制出境並無明文規定,導致實務上限制出境的處分漫無標準,許多當事人因此家破人亡。前監委李復甸語重心長呼籲司法機關,認清事實與個案差異性,要有膽識作出解境處分;立委蔡易餘表示,將在下會期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對限制出境作出次數與時間限制。

 

 

違反比例原則

 

律師黃介南表示,限制出境是對人民的居住遷徒自由作限制,依憲法第廿三條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才能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而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制出境規定,實務上是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的執行方法,目前司法機關與財政部對限境的做法,已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令狀主義。

 

司法機關用了巧門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提出實例,民國九十五年台北地檢署以涉嫌內線交易罪,將當年的大霸電子董座莫皓然拘提到案後限制出境,莫打了十年官司,去年無罪確定,但莫已家破人亡;當年他被限制出境時,在大陸的手機事業如日中天,是大陸市占率最高的手機品牌,但自從被限制出境,法院遲遲不解境,他在大陸所有的工廠公司都被拍賣。

李復甸認為,偵查犯罪固然可以限制出境,問題是我們的司法機關用了「巧門」,違背憲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將限制住居的定義擴張到限制出境,甚至讓檢察官可以直接打電話到移民署或機場港口,不准人民出國,這樣的權力太大。

 

融入法官保留原則

 

律師李永然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特別是拘提與限制出境,決議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社會目前普遍對檢方的觀感不佳,多是因為不合理的強制處分,其中,針對長時間影響人民權利的限制出境,如果能透過修法將「法官保留原則」融入,避免檢察官恣意濫權,有助於改善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修法限制期間次數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表示,檢方在偵查中未受任何節制,直接對名人或企業家祭出限制出境,常常一限就是五年、十年,甚至也有超過十多年的長期限制出境,欠缺「期間」及「次數」的再檢視,沒有法官介入審查,日後被告獲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也未見任何賠償機制,他將在下個會期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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