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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花光老母30萬 變成遊民再請求老母扶養遭駁回
 2017-08-23 17:29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車禍後雙腳重傷,須以輪椅代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工作、成為遊民,他主張自己失去謀生能力,沒有任何財產可供維生,不能維持生活,也沒有子女,請求75歲鄭姓老母每月給他1萬5千元當生活費;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鄭母若負擔兒子的扶養費,將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今天判決陳敗訴。

陳姓男子提告主張,他在2013年車禍受傷,原本與母親同住,但鄭母卻因兩人宗教信仰不同,將他趕出家門,讓他到處流浪,變成遊民;後來新北市遊民外展服務中心協助將他安置在新北市遊民中途之家,現在收留日期即將屆滿。

陳表示自己每月僅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3500元,無法工作,想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又因母親名下尚有存款及不動產,遭到駁回。他現在已不能維持生活,認為母親應該每月提供1萬5千元的扶養費。

鄭母出庭主張,丈夫過世38年,沒有留給她任何財產,3個孩子都是她去做清潔工養大的;她現在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一個10多坪的住處,另外一個房子是她母親過世後,與母親再婚配偶共同繼承的,她不敢指望能取得該筆遺產。目前她主要是靠3500元的國民年金過生活,每天只花100元。

鄭母表示她的身體不好,沒有辦法賺錢,也沒有指望小孩扶養她,先前她也出車禍,取得30萬元的賠償,已經在陳姓兒子出車禍時,花在他的身上;最小的兒子每月會給4000元,但要用來治療車禍的後遺症,她沒有能力再扶養兒子。

法院調閱陳姓兒子3年來財產所得資料,分別為0元、0元、1920元,名下沒有財產,鄭母3年來也沒有所得,但名下有土地2筆、房屋2筆,財產總額為900餘萬元;考量鄭母年事已高,且其中一筆不動產確實是與他人共同繼承,另一間為自住,若再負擔兒子扶養費,將導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駁回陳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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