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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逾20年追訴期…性侵殺害女童逃21年 判無期
 2017-06-01 01:59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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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榮樹廿七年前姦殺國小女童,逃了廿一年,主張已逾追訴權時效應免訴,高院更二審仍判...
蔡榮樹廿七年前姦殺國小女童,逃了廿一年,主張已逾追訴權時效應免訴,高院更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記者王宏舜/攝影
 
男子蔡榮樹廿七年前潛入台北市成德國小、佯裝教師,姦殺六年級的陳姓女童後逃竄,六年前他在高雄性侵智障女童被逮,警方從DNA發現他是凶手。蔡承認性侵,卻主張逾廿年追訴權時效,高院昨認定他落網時仍在追訴時效內,雖然他事後屢犯,但犯本件姦殺案前沒有前科,依強制性交而殺人罪判蔡無期徒刑。

 

高院調查,蔡姦殺女童的同年年底,也對一名女童施暴,加上在旗津也性侵女童,他單獨犯案並不困難。蔡榮樹聲稱無殺人意圖,他綁貼膠帶時刻意避開女童口鼻,但女童的脖子先被纏綁七圈,哀鳴還被摀住,根本難以呼吸;他坦承性侵時女童已死亡。

五十六歲的蔡榮樹在一九九○年五月七日犯案當日,正是他結婚一周年,當時強姦殺人是唯一死刑的重罪。高院指出,刑法時效概念不是為犯罪人的利益而設,是為節制刑罰權機關怠惰權力行使,如果因罪犯刻意隱匿、逃避而致刑罰權不能實現,只要檢方有偵查作為,都認為已行使追訴權;本案的追訴權時效為廿年,加計檢警辦案延長的時間,屆滿日應是二○一二年九月廿八日,蔡在二○一一年被捕時仍在追訴時效內。

陳姓女童遇害當天在午餐時間失蹤,後來被發現屍體趴在水泥地板上,雙手被膠帶反綁在頭部後、兩腳也被綑住,生前遭性侵。這起姦殺案震驚社會,警方當時大規模清查無所獲。

命案發生廿一年後,蔡榮樹在高雄旗津性侵一名弱智女子,警方採驗DNA,發現與陳姓女童案的嫌犯吻合。蔡自認「超過廿年追訴期」,坦承犯案,一、二審都處他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兩度都以追訴權計算問題發回高院更審。

蔡榮樹落網後還一度佯稱胞兄是共犯,蔡兄因未通過測謊,遭士林地檢署起訴,還被求處死刑,蔡榮樹因拿胞兄當墊背,當時只被求處無期徒刑。法院審理時,因女童下體僅採到蔡榮樹的精子細胞,認定他一人犯案,胞兄與他因金錢嫌隙才被拖下水。

女童的爸爸因傷痛欲絕,幾年後鬱鬱病故,媽媽也不願再提此事,僅感謝司法將歹徒繩之以法。

蔡榮樹因旗津性侵女童案遭判刑八年六月,服刑中。

 

性侵殺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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