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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揭露加盟規定 全家抗罰3百萬敗訴
 2017-05-30 10:50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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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便利商店示意圖,非當事店家。(路透)
全家便利商店示意圖,非當事店家。(路透)
 
全家便利商店不服公平會認定在招募加盟時,未以書面向加盟者充分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等規定,遭罰新台幣300萬元,全家提行政訴訟抗罰。法院判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全家便利商店在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加盟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依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開罰新台幣300萬元。全家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本案是因公平會接獲兩家加盟店檢舉指出,全家要求加盟店,必須接受全家的訂貨指導、銷進比不得大於95%,卻未於加盟契約中記載,締約前也沒有告知,經營期間常以「擔當週間巡迴紀錄表」要求加盟店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

判決指出,公平會審酌全家在民國103年及104年的店舖分別為2925家及2986家,以及全家自承總店舖巿場占有率為28.9%,在103年及104年的新加盟簽約店數分別達650家及644家等資料。

公平會進而認定全家掌握資訊優勢地位持續與不特定人交易進行締約行為,屬重複性的交易模代,全家利用其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為不相稱的資訊揭露,妨礙加盟者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也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

判決指出,公平會依據全家的加盟店數、違法行為的持續期間、加盟投入金額以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對初次違反公平法規定的全家開罰300萬元,並無不當,因此判全家敗訴。

全家便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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