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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不信鬼? 凶宅賣貴判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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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市報導】
2012.05.03 03:09 am
李姓醫師夫婦三年前以一千二百萬元向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購買別墅,去年多次在屋內看到移動綠色光體,向鄰居打聽才知買到凶宅,要求退還三百六十萬元,法官認為賣方未盡告知義務,判福音會總會敗訴,應返還李姓醫師夫婦一百八十萬元不當得利。
「我們不服,要上訴!」福音會總會蔡姓女董事說,總會一九八八年買下這棟房子,加拿大籍馬姓牧師夫婦在裡面住了十六年都未碰過靈異現象,「我們信耶穌,不信鬼」。
福音會總會指出,凶殺案在一九八六年發生,李姓醫師夫婦二○○四年先承租住了五年沒事,二○○九年表示想買下來,總會原擬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最後同意減價三百萬成交。對方承租五年又買屋兩年多,去年提告時距凶案發生已廿五年。
李姓醫師說,他們非教徒,去年八月妻子在屋內多次看到移動綠色光體,很害怕,常無法入眠,向鄰居探詢,才知原董姓屋主遭竊賊侵入殺死;但買屋時馬姓牧師(福音會總會法定代理人)未盡告知凶宅義務。他們發現買到凶宅,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求依市場行情減價三至五成、共三百六十萬元,但對方不理會,因此提告。
法官指出,馬姓牧師無法舉證在買賣契約成立時,有主動告知凶宅的實情;且鄰居作證指稱,福音會總會一九八八年買屋時,他們曾告知這裡之前曾發生凶殺案,認定被告早知是凶宅卻故意不告知。
法官說,李姓醫師夫婦去年才知買到凶宅,並非契約成立時知情,依民法規定,被告無法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經估價,李姓醫師夫婦得請求減少價金,福音會總會應返還不當得利一百八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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