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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5.03 03:09 am
十五年未開庭的最高法院刑事庭,上周三開庭辯論雲林水利會前會長張輝元樁腳「柯居財」等人偽證案,全案昨天宣判;判決指出,檢警拘捕被告到案,若為取得被告自白而遲延訊問,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自白不能當作證據。
柯居財被拘提到偵查庭,檢察官遲了一小時廿三分鐘才開始訊問;柯指控檢察官對他說,「不自白就收押,求刑七年以上」;最高法院質疑檢察官在這段「空白」時間究竟做了什麼?將柯的部分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重新調查。
柯的同案被告林端嘉、廖世孟,因為沒有遲延訊問的爭議,上訴被駁回,林判刑七個月,廖判刑十個月確定。
判決指出,檢警拘捕被告到案,故意遲延訊問,利用被告心存畏懼、恐慌,不斷與之交談、探詢、引導或由多人輪番說服,取得被告已屈服的說詞才製作筆錄;此時被告處在恐懼、壓迫的環境,陳述並非出於自由的意志。
合議庭認為,這種偵查手段違反憲法保障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所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判決並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立法體例指出,檢察官拘捕被告到案應「即時訊問」;訊問內容在釐清有無向法院聲請羈押的必要,而不是實施「積極偵查」。
但檢察官陳瑞仁重砲抨擊最高法院「荒腔走板到極點」,他說:「我對最高法院這種譁眾取寵,曲解美國判例的做法,深深不以為然。」
陳瑞仁認為最高法院把我國的檢察官與美國的治安法官混為一談,且推論檢察官進入偵查庭沒馬上作筆錄,後來作成的筆錄就可能是違法取供,等於創造「即時訊問」制度,讓檢察官幾乎不能有任何偵訊技巧,將影響案件偵辦。
陳指出,我國檢察官是偵查主體,本來就要積極偵查。以最高法院的見解,難道未來警方移送一名殺人嫌疑犯,檢察官是不是只能在偵查庭禮貌地問「你有沒有殺人?」嫌犯就算作鬼臉說「沒有」,檢察官就不能再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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