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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樹姍案逆轉 捐款不用還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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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2.05.02 03:04 pm
慈濟等公益團體接受為夫背債的台中市文化局長葉樹姍捐款,一審被判「吐出」捐款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為葉樹姍的損款行為,並未害及債權,提告的債權人不得主張撤銷無償贈與,判決接受捐款的公益團體勝訴。換言之,由於高院民庭認定葉的捐款是合法的處分財產,受贈的公益團體不發生返還捐款的問題。
葉樹姍是國內知名的媒體人,曾任職大愛新聞部經理兼主播葉樹姍,14年前,葉樹姍為丈夫吳德堅背債4200餘萬元,多年來飽受官司之苦,最後更導致二人離異,而葉的前夫更因偽造文書案被判刑3年2個月,前年於獄中死於心肌梗塞。
此外,葉的固定薪資收入,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多年來,有的月薪被扣三分之一,有的扣二分之一,目前葉樹姍文化局長的薪水則被扣3分2抵債。
葉樹姍為夫背債的捐款行為,在陳姓女債權人發現後,認為從87年到95年底,葉藉捐款逃避債務,有害及她的債權,因此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以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贈與行為,有害及債權者,聲請法院撤銷,並請求接受捐款的受益人回復原狀,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葉樹姍的贈與捐款行為。
葉樹姍捐款的對象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司改會等公益團體,以及前立委李永萍等20個公益團體和個人,每筆捐款金額從4百元到21萬餘元不等。
一審時,法院判決這些公益團體要將其中84萬850元捐款返還葉樹姍,葉樹姍再還給陳姓債權人,創下受贈捐款的公益團體要把錢「吐出」的罕見判決,引發社會關注,到底欠錢者能否捐款作公益,另經按月執行扣薪清償債務,所剩餘的錢,葉樹姍能否自由處分。
全案經葉樹姍及公益團體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審理後判決大逆轉,高院民事庭認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是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是以葉樹姍遭強制執行薪水以外所剩餘的錢,為葉得以自由處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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