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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4監聽後未告知 法部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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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01:33 中國時報 【鄭閔聲、陳志賢/台北報導】
憲兵司令部、刑事局、海巡署等單位因辦案需要,得經地檢署向法院申請監聽,但監察院調查發現,有超過四分之一的監聽案,執行單位在結案後,未依法告知被監聽人。監委余騰芳、葉耀鵬認為,執行監聽後告知當事人曾遭監聽,有避免浮濫監聽及維護人權的重要意義,各地檢署未嚴格執行,顯有疏失,昨天提案糾正法務部。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表示,將要求各地檢署確實檢討改進,並依規定考核。陳守煌表示,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監聽作業結束未通知當事人,嚴重影響人權,法務部及檢察機關會確實檢討改進。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行監聽單位在結案後,必須通知被監聽人,以維護憲法保障的祕密通訊自由;被監聽人如自認監聽行為侵害人權,也可提起行政救濟。但余騰芳指出,去年監院啟動調查時,九十六年起,全國超過三千件的監聽案中,有二六%事後未依規定通知被監聽人,嚴重侵害人權;事後才在監院要求下進行補通知。
余騰芳表示,這些未依規定進行通知的單位包括海巡署、刑事警察局、移民署、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監院雖同意這些單位補通知,但也要求各單位內部必須自行議處失職人員,最後共有一九三人因此被記過或申誡。監院糾正法務部則是因為地檢署執行監聽業務,卻未在監聽結束後陳報法院通知受監聽人;法務部負責監督檢察機關,需負連帶責任。
葉耀鵬則認為,政府應該盡可能將監聽範圍縮到最小;在監聽後強制通知被監聽人,則有讓執行單位不敢浮濫監聽的功能,至於本屆總統大選,有政黨質疑行政單位有違法監聽行為,但余騰芳表示,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政府有違法通訊監察情形。
事實上,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很難預期從事貪瀆、白領犯罪的當事人會在電話中聯繫、商議犯罪事宜,再加上目前手機使用的便利性、通話費率便宜等因素,一個人擁有數支手機極為普遍,所以靠監聽偵辦貪瀆案、白領犯罪有其困難度,因此才會出現如監委質疑監聽後起訴率不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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