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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01:03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作家黃春明被成功大學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自訴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台南地院的院檢雙方對這個判決結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由於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外界不少人評論這是個烏龍判決。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認為,這個案件確實是判決錯誤。不過院方則支持原判決,認為一切是外界的誤解。
林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檢方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將依法獨立上訴。換句話說,就算黃春明不願意提出上訴,檢方仍將依法獨立上訴。
據查,蔣為文自訴黃春明公然侮辱罪,法官是引用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三百元來判決。林志峰表示,罰金三百元指的是民國廿四年規定的銀元,換算新台幣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後來的法令又規定可提高十倍外,因此該罪最高可處罰金新台幣九千元,但法官卻判罰金新台幣一萬元,當然這是錯誤判決。
但院方的態度則不同。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轉述法官鄭銘仁的說法,指黃春明被控分別以「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侮辱蔣為文,因為罵了兩次,依照一罪一罰原則各罰新台幣六千元,加起來是一萬二,但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只是鄭銘仁沒有在判決主文載明是合併執行,這才導致外界有所誤解。
蔣為文表示,他不是想讓黃春明坐牢或罰錢,只是求個大是大非而已,他在法庭上主動請求法官給黃春明緩刑。原本他覺得判決結果很客觀,也已經還給他清白,因此不打算上訴。如今因判決錯誤讓檢方決定上訴,他也會尊重檢方做法。
去年五月廿四日上午,黃春明在台南市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時,因蔣為文對黃春明講述的內容有意見,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黃春明也當場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回應。
後來,蔣為文又當場質疑黃春明,並打斷演講,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黃春明氣得大罵蔣為文。事後,蔣為文要求黃春明與他公開辯論,不然就要向他道歉,但黃春明無回應,於是在去年十一月底向台南地院自訴黃春明公然侮辱。
庭訊時,黃春明強調,由於被蔣為文挑釁,才會脫口而出「操他媽的X」;至於「會叫的野獸」也只是自衛的言論,但不被法官鄭銘仁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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