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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友2女兒 判1502年要坐20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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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2.04.03 02:32 am
張姓男子利用女友外出機會,對女友就讀國中、國小的二名女兒,分別強制性交九十七次、猥褻二百九十六次,女友發現難過自責到自殺,高雄地院採一罪一罰,將張判刑一千五百零二年半,應執行徒刑廿年。
判決指出,五十二歲的張姓男子,七年前與喪夫的女友在高市同居。張在同居一年後,利用女友外出機會,對女友就讀國中的長女性侵,就讀國小的次女,以撫摸胸部等方式猥褻。
去年七月間,女友整理女兒房間時,發現長女購買驗孕棒的統一發票,追問才知二名女兒長年遭張性侵及猥褻,女友難過到企圖自殺獲救,社工訪談女友母親,得知她尋死原因後報案。
張姓男子否認,可能因為彼此共同生活多年,始終未能與女友女兒培養出有如父女間情感,才被誣指性侵。
法官因張姓男子被查獲後,曾傳簡訊給女友,內容有「我為什麼這樣糊塗」、「對妳的辜負悔之晚已,我是罪人」。法官據以認為,張顯然是做了對不起女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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