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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08:32:11 浙江線上新聞網站
“修改刑訴法是我們法律界盼望已久的,相信修改後,無論對公檢法還是律師工作,都有很大的促進。”這是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昨天小組討論時的開場白。
齊奇稱讚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體現了司法公正,既有利於懲治犯罪,又有利於保護人權。
刑訊逼供是世界性頑症
公佈的草案,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此,齊奇說,部分員警搞刑訊逼供是世界性的頑症,不獨中國有。有些員警一看到慣犯,火氣就上來了,“怎麼又是你”,或者犯罪嫌疑人耍無賴,於是就採取粗暴簡單的方法對待。
刑訊逼供侵犯人權,會造成冤枉好人的嚴重後果,“那是不得了的事情”,齊奇說這是法制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必須禁止。
增加刑事和解制度有利穩定
齊奇說,草案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具體問題。我國公檢法三方是互相制約的,由於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致,或法律沒有規定,三家有時難免會扯皮,並不是“官官相護”造成的,“這就非常需要三家通過刑訴法達成共識”。
草案增加了刑事和解制度。齊奇說,西方有這個制度,辯控雙方可以達成某種“交易”,以較輕罪名起訴。在我國,輕微犯罪、過失犯罪案件的處理中,可以由公訴人與辯護人律師達成協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賠償積極,可以從寬處罰。平時常見的鄰里糾紛引起的傷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事後很後悔,正好傷者也需要錢,達成刑事和解有利於社會穩定。他說:“司法實踐走在前面,現在法律對此作出規定。”
齊奇舉例說,有些貪官逃到了國外,但對於他留在國內的財產沒辦法處理,他的親戚還因此占了便宜。現在草案規定可將這些財產作為贓物處理,由人民法院追繳違法所得。
建議“讓更多人到法庭作證”
齊奇還對草案的修改提出建議。
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齊奇認為,做這樣的限制性規定是合理的,因為這三類案件律師如果介入過早,會引起串供、翻供,讓情況複雜化。
他建議,除了對這三類案件實行“會見許可”,還應該增加一種“會見許可”的類型“黑社會性質犯罪”,因為這類犯罪的嫌疑人往往欺行霸市,可能動員多人作假證、偽證。
草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齊奇說,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現實中我國公民不願意出庭,法院開了傳票,很多人也不願意來。“明明看到有人偷皮夾,你問他,他說沒看見,更不願意到法庭上說。”國外不是這樣,公民願意出庭作證,作證前還宣誓。
他建議對上述規定增加一個適用範圍,就是“鑒定人”。他說,現在有些傷殘鑒定是收費的仲介組織做的,誰委託誰出錢,就有可能作出有傾向、不公正的鑒定,法院審案時就非常需要鑒定人到法庭上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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