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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03家暴父爭扶養費 子女只須月付1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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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03 03:45 am
七十五歲的邱錦員當年外遇離家,如今要求子女給扶養費;子女以他未盡父親義務、且曾家暴等理由拒絕。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邱行為不當,減輕子女扶養義務,判決每月僅須給他新台幣一千零五十二元,全案定讞。
前年民法修正通過,如果父母有家暴、性侵、殺人未遂等行為,子女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讓子女扶養父母不再是天經地義,近來這類案件陸續出現在法院,不時可見子女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父母義務的訴訟。
邱錦員向法院坦承,早年和元配生下一子、一女,元配與子女同住,他又跟「小三」生下兩個兒子。如今他左腳傷殘,在台北租屋,生活無以為繼,要求元配生的一對子女負起扶養責任。
邱錦員主張,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支出約兩萬五千元,扣除他出租販售彩券執照及社會津貼,要求子女按月給他四千七百多元。
邱的子女向法官表示,父親當年未對他們盡扶養責任,四十年前就有外遇、幾乎未回家;偶爾回家就對他們施暴,甚至拿武士刀、虎頭鉗攻擊親生兒子,更將原本供家人擋風遮雨的房子變賣。
邱錦員的女兒不滿地說,她十八歲就到美髮店賺錢,弟弟入伍服志願役後,才和母親展開新生活,弟弟現在同樣面臨中年失業,有時還靠姊姊接濟。這對姊弟說,父親甚至比較有穩定收入,因此他們不願扶養。
高院根據邱家鄰人證詞認定,邱錦員早年曾有正當工作,分擔家計,但確實曾對家人施暴,且離家後與元配及子女已逾廿年不相往來。合議庭因此判決應減輕子女扶養義務,一個月只須給他一千零五十二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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