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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29幫繳電費、介紹工作…賄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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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2.29 02:38 am
賄選花招多,竟然幫選民繳電費、介紹工作換選票。前高雄縣茂林村長羅貴春參選里長,幫選民繳六百多元電費;鄭杏種參選新北市新莊區中和里長,透過友人陳坤僱用選民,變相買票都被判刑。
賄選買票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最高法院認為羅貴春、鄭杏種和陳坤的賄選金額不高、規模小,不像「撒錢」買票,情堪憫恕都減刑,但還是判刑一年八月、兩年不等確定;只有鄭獲緩刑,須交公庫五十萬元。
判決指出,四十八歲的羅貴春原本是高雄縣茂林鄉茂林村長,前年九月十四日登記參選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里長選舉,幫石姓里民夫婦代繳電費六百卅九元,要求兩人投票給他。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賄選金額不高,賄選規模小,不像一般的撒錢買票,對選風傷害很小,有可憫恕之處而予減刑。羅被判刑一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二年。
另案被告陳坤今年七十一歲,前年為幫友人鄭杏種參選新北市新莊區中和里長,介紹蕭姓男子到鄭經營的園藝景觀工作室任職。蕭同意將戶籍遷到鄭的選區,獲僱用後,未依約投票;鄭遭檢舉,與陳坤都被起訴。
鄭杏種被判刑兩年、緩刑五年,須繳交公庫五十萬元。陳坤則因有前科,未獲緩刑,被判刑一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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