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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寄送黃金闖關失敗 女單幫客賺1萬賠5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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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2.01 02:19 am
黃姓商人委託陳姓女單幫客從香港帶五公斤黃金回台灣,陳女卻以航空寄送,黃金被沒入。黃要求賠償,法院認為有理,由於黃金一直漲,法官判決拿一萬元酬勞的陳女,要賠五百五十多萬元確定。
黃姓商人六年前委託陳女帶五條黃金,每條重一公斤,當時市價約三百廿萬元,陳女同意最多願意賠償五十萬元;但到起訴時,這些黃金已值四百六十四萬元,還要加利息九十萬元,等於「官司打愈久賠愈多」。
從事黃金飾品加工的黃姓批發商,二○○六年九月委託陳女從香港帶五公斤黃金回台,陳女卻以航空快遞運送。因沒有申報資料,且未標示寄件人、收件人,關稅局認定「私運無主進口貨物」,依緝私條例沒入。
黃姓批發商氣極了,提告求償。一審認為黃無法證明委託陳女帶黃金,判決敗訴;二審改認定有委託事實,但認為契約內容違法而無效,黃不能求償,又敗訴。最高法院發回,黃終於逆轉勝,陳女上訴被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批發商曾找陳女代送黃金飾品廿多次,香港金飾公司的會計也到庭作證,證明黃當時向他們購買五公斤黃金。黃提出與陳女談判的錄音帶,陳女表示她只拿一萬元,最多賠五十萬元,兩人有代送黃金的委託關係。
法官認為,黃並未指示陳女以走私方式帶黃金進入台灣,且就算被查到未辦理報關手續,也只須補辦貨品輸入許可證,否則就退運,不會發生被沒入的結果;認定陳女有過失,致黃金被沒入,應負未履約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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