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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0【大陸】四名管理人員私分123萬國資發過節費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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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防專案開發中心四名管理人員共謀,以發放“過節費”爲由,私分國有財産123萬元,還貪污公款買保險,將個人消費記到單位賬上。近日,廣州中院以私分國有資産、貪污罪對四人量刑定罪。
以發過節費爲由私分國資
2004年初,廣州市人防專案開發中心(下稱開發中心)原主任袁某文、原副主任肖某衛、原黨支部書記張某山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决定對單位管理的火車站公用人防工程開發利用所收取的平戰結合收入用于發放“過節費”,幷安排原辦公室主任苗某霞先從財務借支現金按照所領導、中層幹部、普通職工三個標準進行發放,再安排苗某霞用發票虛列開支沖賬。至2009年3月,火車站管理所及開發中心先後發放現金84.87萬元、發放購物卡價值38.12萬元,共私分國有資産122.99萬元。其中,袁某文、肖某衛個人分得現金、購物卡合計約14.72萬元,張某山個人分得現金、購物卡合計約12.8萬元,苗某霞個人分得現金、購物卡合計約8.98萬元。
套用公款爲自己買保險
2005年12月,袁某文、肖某衛、張某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决定使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幷安排苗某霞用發票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繳納保費。從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四被告人一共套取公款72.89萬元用于分期繳納保費,其中袁某文共貪污公款22.57萬元用于繳納保費;肖某衛共貪污公款22.97萬元用于繳納保費;張某山共貪污公款22.47萬元用于繳納保費;苗某霞共貪污公款4.88萬元用于繳納保費。
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袁某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個人消費的發票在單位賬上報銷,共計貪污公款67.75萬元。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肖某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個人消費的發票以及購買的假髮票在單位賬上報銷,共計貪污公款79.48萬元。
最終,廣州中院根據各人的自首及退贓情况判决,袁某文獲刑五年,肖某衛獲刑四年九個月,張某山獲刑一年九個月。苗某霞則被免予刑事處罰。
{新聞來源:金羊網-新快報/記者: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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