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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9警車右轉害騎士撞癱 判賠7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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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高宛瑜/新竹市報導】
2011.12.29 02:49 am
張姓男子兩年前在新竹市騎車時,撞上右轉的警車,導致下半身癱瘓。張男主張,警車未禮讓直行車,且右轉時才打方向燈,他來不及反應,請求一千五百萬元國賠。新竹地院審理,警車未禮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昨天判新竹市警察局需國賠七百九十萬元。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張永仰說,市警局尚未收到判決書,若確認員警真有疏失,會承認並賠償;但判決若有不合理,警察局就會上訴力爭。
駕車的邱姓員警,當時在新竹市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任職,現已調到臺中縣警察局,他因全案涉業務過失傷害,遭高雄地院判六個月有期徒刑。
法官調查,邱姓員警在右轉前由中間車道切入外側車道,不適用「前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法規。員警雖打方向燈,但未注意後方來車即右轉,有過失;騎車的張男也超速,判市警局應負六成責任,張男負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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