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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7二林地政所漏登抵押權 國賠53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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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12.27 02:33 am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十五年前遺漏一筆土地的抵押登記,使彰銀從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淪為第二順位;彰銀打官司爭「排名」敗訴後,該土地去年拍賣,彰銀分不到錢,訴請國賠;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彰銀可獲得拍賣分配金、訴訟費用共五百卅四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判決指出,一九九六年間,卓姓女子提供一筆土地向彰銀抵押貸款一千五百萬元,隨後土地分割成八筆,二林地政事務所忘了轉載抵押登記。同年九月,林姓男子以同一批土地向農民銀行貸款九百七十萬元,二林地政事務所未發現之前的疏漏,將農銀登記為第一次序的抵押權人。
兩年後,二林地政事務所發現錯誤,自行訂正錯誤,將彰銀改回第一順位,農銀成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通知農銀。農銀併入合作金庫後,合庫不服抵押權順位改變,向法院訴訟;三年多前,法院判合庫勝訴確定,合庫回復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後來,借款人未還款,合庫去年聲請拍賣土地,得款四百九十一萬餘元,位居第二順位的彰銀,一毛也沒分到。彰銀不甘損失,起訴請求國賠,法院判彰銀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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