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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1 草案初審通過/家事法官嚴選 需有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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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初審通過/家事法官嚴選 需有經驗的
【聯合晚報╱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2011.12.01 02:58 pm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部分家事事件法草案條文,除了整合所有家事有關婚姻、親子訴訟官司管轄權,得以合併審理,節省當事人家事官司的費用與時間外,草案創設了異國婚姻家事的「國際審判管轄權」,對國人跨國、涉外婚姻、親子訴訟進行管轄。擔任家事法庭的法官,草案設定遴選標準,司法院說,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需具有相關的人生體驗。
整合訴訟管轄權 節省當事人勞費
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表示,過去家事訴訟、調解,涉及民事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個家事訟訴可能包含婚姻與親子,須分開審理,審理及裁判過程冗長,也有裁判矛盾的狀況。新創設的家事事件法草案,整合所有訴訟的管轄權,將能節省當事人的勞費。
草案也賦予家事官司兩造若經合意並經法院准許,仍可將家事訟訴所涉數案,分開審理、裁判。
涉外婚姻 我有管轄權
草案第53條規定國際審判管轄權,司法院表示,過去在婚姻訴訟中,夫妻任一方不是我國籍或無國籍人士時,究竟由哪一個國家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我國法律目前尚無相關明文規定,為避免爭議,賦予我國家事法庭就特定情形的涉外婚姻事件,有國際審判權。跨國或涉外婚姻所涉的家事官司中,只要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人,或雖為無國籍人,但在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我國法院即有管轄。
草案第8條規定家事法官遴選標準,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與熱忱者擔任,也應具有相關的人生體驗。但這種人生體驗,指的不一定是婚姻經驗,而是了解聯合國相關公約內容,能掌握社會脈動,了解當今社會國民意識與人與人交往的模式,如現在網路時代極其常見的網路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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