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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30 【大陸】船老大為避責任將遇險者推入黃埔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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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老大為避責任將遇險者推入黃埔江被判刑
據《勞動報》報導,在黃浦江航道中違章駕駛船隻,致他人船沉落水。武某為躲避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竟將從水中奮力爬上己方船隻的遇險者沈某再次推入江中,造成沈某重傷,而武某則駕船逃逸。日前,楊浦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武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
2010年6月17日,武某、楊某分別駕駛兩艘小貨輪從浙江省返回上海。為圖方便,二人商議將兩艘貨輪綁在一起,由武某負責駕駛自己的貨輪帶動楊某貨輪在航道中行使。23時許,雙綁航行的兩艘貨輪在行駛至黃浦江某碼頭對開進口航道處,與沈某夫婦駕駛的貨輪發生碰撞。武某的貨輪撞擊沈某夫婦貨輪首右側,造成該輪沉沒。武某的貨輪與楊某貨輪之間的纜繩被撞斷,兩船分離。楊某駕駛己方貨輪逃離現場。在己方貨輪下沉過程中,沈某爬上武某所在船隻。
沈某上船後希望武某搭救落水的丈夫,武某為逃避交通肇事後須承擔的賠償責任,趁站在甲板上的沈某不備,將其推入黃浦江中,並駕駛船隻轉向逃離事故現場,致沈某被正在轉向的貨輪螺旋槳擊中雙腿,致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軟組織嚴重毀損,經左大腿截肢術和右脛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內固定術等對症支援治療後,經鑒定已構成重傷。
武某後將受損船隻送往修理廠修理,被前來調查的警方查獲。
楊浦法院審理後認為,武某並不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而導致他人落水,而是在逃避賠償的動機驅使下,明知將他人推入黃浦江中的行為足以致人死亡,仍將已脫離險境的沈某推入黃浦江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新聞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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