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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9 迫吸二手菸 構成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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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吸二手菸 構成離婚事由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11.29 03:02 am
律師指出,拒抽二手菸是一種權利,曾有一件家事案件,妻子患有氣喘,丈夫故意在屋內抽菸,妻子提告離婚,獲法院判准;幾年前,一位知名建築師在家猛抽菸,還不准妻開窗,妻子聲請家暴獲准。
律師界指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列出判決離婚十種原因,包括重婚、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但該條第二項特別明文指出,如果夫妻間有這十種以外的「重大事由」,致夫妻雙方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就可以此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有法官指出,二手菸所含的毒素,早在十年前就經美國環境保護署證實為一級致癌物,它釋放的一氧化碳、亞摩尼亞、苯及碳氫化合物毒素濃度甚至比主流菸(菸自燃時產生的煙)還高,拒抽二手菸已是民眾權利;如果婚姻生活中,夫妻任一方故意讓對方吸二手菸,就可構成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
台灣高等法院過去曾判決一案件,黃姓婦女患有氣喘病,醫生交代此病患日常生活忌抽二手菸,黃的丈夫明知妻子忌諱二手菸,卻在妻子病症稍緩時藉故在家抽菸,致妻子屢屢發病氣喘。
黃姓婦女後來訴請離婚,高院認為黃婦長期受丈夫的二手菸之苦,精神及病痛雙重煎熬,丈夫卻執意在家抽菸,認定夫妻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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