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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8 超速142公里不是我的車 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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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142公里不是我的車 撤罰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2011.11.28 02:48 am
李姓男子日前收到一張24000元罰單,原因是他開車時速高達142公里,他向法院聲明異議,稱取締照片中的車子根本不是他的車,他懷疑車牌被盜用,法官認為有理由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書指出,今年5月4日,宜蘭警方在宜蘭縣台九線152公里處執行勤務,測速照相機拍到一輛小客車呼嘯而過,當地限速40公里,該車時速竟高達142公里。警方查出車主是新北市三峽區李姓男子,開單舉發,李男被處罰鍰24000元、吊扣駕照3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收到罰單時覺得「一頭霧水」,向板院提起聲明異議。李男主張,違規車輛是排氣量2400CC的小客車,但他的車子只有2000CC,兩者完全不同,他懷疑車牌被偽造。
李男另表示,今年6月他在家中吃飯,卻接到桃園縣平鎮警分局警方的電話,表示他的車子擋住他人的大門,請他移車;李向警方表示「那不是我的車啊!」李男事後專程開車到平鎮,讓警方過目「以示清白」。
平鎮分局曾姓員警出庭作證表示,他看到李男的車子後,發現當天違停車輛的車型較大,輪胎輪圈也不一樣,他合理懷疑李男車牌被盜用,才因此被宜蘭警方拍照開罰。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輛車的排氣量和外型不同,且宜蘭警方當時拍照舉發後,再寄舉發通知單給車主,員警無法確定駕駛就是李姓男子,更無法證明李開車超速,因此依證據不足,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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