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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3 酒測程序瑕疵…酒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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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程序瑕疵…酒駕免罰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2011.11.23 02:16 am
張姓男子酒後騎車,遇到警方攔檢,酒測值達0.37毫克,被罰2萬2500多元。張男不滿提出抗告,表示他酒後未超過15分鐘,員警不讓他漱口就施測,數值不準確,板橋地院認為程序有瑕疵,酒測值可能受口腔殘留的酒精影響,因此撤銷處分。張男幸運成為酒後騎車,卻免罰的案例。
根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標準流程說明」,員警實施酒測前,應該先確認受測者飲酒結束已過15分鐘,若未滿15分,受測者有權要求漱口,避免口腔殘留酒精。
據了解,新北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18日下午,在板橋區一家檳榔攤喝完藥酒後騎車離開,下午4時44分在50公尺外的巷口遇到臨檢,劉姓員警聞到他滿身酒味,要求他酒測。
員警當時表示法律未規定酒測等候時間,也不讓張漱口,於4時55分要求張酒測,測出數值達0.37毫克,警方開單告發。
劉姓員警說,張當時自己預估4時40分就喝完酒,他認為酒測時已超過15分鐘。法官認為,員警沒有照流程,就急於酒測,酒精還未揮發;且酒測器日期也誤植為「日」,法官認為連串瑕疵,影響公正性,因此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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