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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大陸】給予人民調解員適當的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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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根據有些常委委員的建議,增加規定: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23日下午對人民調解法草案再次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制定人民調解法是必要的,草案是可行的。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這一法律草案。
法律委員會同時建議,對草案作出一些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應當進一步明確兩者的關係。
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原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員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與調解。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組織在調解工作中也能發揮應有作用,草案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再增加規定,人民調解員根據需要也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原草案規定了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當事人不僅有接受調解的權利,也有拒絕調解的權利;可以要求調解不公開進行,也可以要求調解公開進行,草案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中的有關規定修改為「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記錄有關情況,特別是達成口頭協議的,應當記錄協議內容,以利於調解協議的履行,草案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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