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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廣州市城管執法局公開了《廣州市查處和控制違法建設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徵求意見。
《辦法》規定,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鎮違法建設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並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調查、採取控制措施;《辦法》首次明確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如果物管公司不及時制止和報告違建行為,由國土房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建拒拆可停水停電
廣州城管部門在查控違建上因效率低而備受詬病和指責。《辦法》對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查控違建提出了具體時限要求。
《辦法》規定,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鎮違法建設,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並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調查、採取控制措施,立案後24小時內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根據《辦法》,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的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行政部門可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或報區以上政府批准後採取查封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拆違建由鎮政府、街道辦或區城管機關組織實施。
不能拆除可沒收實物
在二沙島違建別墅事件中,對違建別墅如何處理一直有爭議。
《辦法》對於違建給出了處理意見。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改變規劃使用性質的違建,應由規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需要部分拆除的應當報請區政府責令強制拆除。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由城管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並處罰款。城管對因部分拆除影響建(構)築物結構安全的違法建設,可以整體拆除。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不能拆除的,應由城管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沒收的實物交由財政部門統一處理。
設計施工單位都要罰
《辦法》還首次明確了物業管理公司、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控違中的責任和處罰意見。
根據《辦法》,對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制止,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制止和報告違建行為的,由國土房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為違法建設提供施工圖紙或者施工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不過,很多受訪市民認為,對物管公司的處罰太低,很難起到督促作用,物管公司可能出於某種顧慮或者利益,寧願對小區內的違建「睜隻眼閉只眼」。
控違不力要領紅黃牌
《辦法》明確,公安部門應為查控違法建設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協助進入違法建設現場,維持查控違法建設執法現場秩序。
《辦法》規定,區(特定管理區委員會)、街(鎮)、社區政府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職責,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由上級查控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給予黃牌或紅牌提醒。經紅牌提醒後未能及時組織整改,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影響或傷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息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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