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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司法院研修冤賠法 廣納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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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一月廿九日作成第六七○號解釋,揭示「國家因實現刑罰權的公益,使人民身體自由受有特別犧牲時,應給予補償」,同時宣告現行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時,一律不得請求補償」的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效。
司法院刑事廳籌組「冤獄賠償法研修委員會」,密集召開九次會議,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從「補償」法制的觀點,全面檢討刑事補償的積極和消極要件是否周延,逐步確認修法原則及內容,重點如下:
一、為體現特別犧牲應予補償的立法精神,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二、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權的意旨,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及第三款「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補償的規定。
三、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得依較低額之基準決定補償金」的規定,並明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且誤導偵查或審判所致者,國家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讓補償決定更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
四、為使補償金額的裁量基準有所依據,增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的事項。
五、明定行使求償權義務機關及求償權消滅時效。
六、將補償支付請求權時效自一年延長為五年。
為使修正內容契合人民感情,司法院已於本月十九日及廿三日舉辦兩場公聽會,廣邀審、檢、辯、學各界提出建言。司法院表示:各項建言將做為推動修正冤賠法的重要參考,使修法更完善,人權保障更充實。
【消息來源:聯合報╱高年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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