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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大陸】最高檢公安部出台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規定 明確檢察機關有權監督「違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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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規定解決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情況的信息不暢問題。按照這個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
建立立案監督投訴機制並細化投訴處理方式是規定的一大亮點。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對該立不立的監督,線索來源包括接受投訴和自行發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要求,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據悉,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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