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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四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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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要點如下:
1.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之主管機關及其權責。(第3條)
2.增訂地方政府應依地方制度法及本法規定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第4條)
3.明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處理有關業務;另將內政
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更名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第7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21條, 第44條)
4.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及任務。(第9條至第11條)
5.增訂內政部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設備之暢通,得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及其
相關規定。(第23條)
6.增訂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第28條
)
7.增訂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第34條)
8.刪除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之規定。(第44條)
【消息來源: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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