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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內政部通過「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明確適用稅捐減免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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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議8月12日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之「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案。本次修正僅刪除部分標點符號,是為了明確適用稅捐減免者定義,避免發生投資者於新市鎮範圍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必須再設立分公司,才可申請稅捐減免等奬勵之不合理情事。
本次修正草案已獲財政部、經濟部表示同意及無意見,將於近期內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共同發布施行。
營建署另外特別表示,為加速淡海及高雄新市鎮之發展,獎勵產業進駐新市鎮投資經營,行政院於98年12月22日令 發布有利於淡海及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內政部配合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並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獎勵內容包括「投資總額可抵減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及「補貼重購營業所需土地地價」等;本項產業引進稅捐獎勵,自內政部劃定範圍公告實施日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 申請者,不予優惠。請相關產業投資者把握機會,愈早進駐淡海及高雄新市鎮優惠更多。
【消息來源: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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