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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法院修組織法 高院改列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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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業務推動需要,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司法院所提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台灣高等法院改列第一類法院。並增加法警員額,以及將原已在法院設置的政風室,於法條文明確增定此單位與職務,使政風室的法律定位更形明確。
台灣高等法院於行政組織上,居全國事實審領導地位,現行法院組織法只以每年受理案件數決定其法院類別,無法滿足行政業務需求,且法官員額上限160人,亦不敷臺高院審判業務需要,所以將臺高院單獨列為第一類法院。
由於「副法警長」是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指揮法警執行法定職務,但現在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副法警長已不足確保法院安全,這次修正了副法警長的員額,第一類員額從2到3人改為3到5人,第二類法院的員額則從1到2人增為2到3人。
至於政風室雖然各級法院已依政風人員設置條例設有政風室,但在法院組織法中沒有規定,形成妾身未明狀態,這次修正明確增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都增訂政風室專條,各類法院政風室都置主任一人,各類法院的科長與科員員額不同,第一類最多,設科長2到3人,科員則是17到22人。
所謂第一類法院是指台灣高等法院,或其他高等法院或分院,但每年受理案件四萬件以上,第二類是年受理案件在2到4萬件者,1至2萬件為第三類,5千到1萬件為第四類,未滿5千件是第5類。
【消息來源: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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