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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大陸】新行政監察法將施行 洩露舉報資訊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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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自1997年5月9日《行政監察法》公佈施行以來的第一次修改完善。日前,監察部負責同志就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有關問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監察部已對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作出全面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監察法》的配套法規、規章。
監察部負責同志說,現行《行政監察法》共7章48條,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共7章51條,其中主要修改8條,新增3條。此次修改擴大了監察物件範圍,明確爲4類單位和人員,即: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完善了舉報制度,增加了泄露舉報資訊行爲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確立了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物件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增加了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兩項職責;不再列舉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改爲概括式表述;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的義務;增加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問責處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兩項監察建議的情形;完善了處分的執行程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行政監察物件是如何規定的問題,監察部負責同志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範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囯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監察物件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現在的考慮是,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監察物件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此外,爲適應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察的需要,將《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監察物件的規定及時上升並整合到法律中,是十分必要的。據此,此次修改,將監察物件進一步明確界定爲以下四類: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於保護舉報人問題,監察部負責同志說,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完善了舉報制度,強化了監察機關的責任,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爲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了泄露舉報資訊行爲的法律後果,規定:“泄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資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有利於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從而鼓勵廣大群衆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監察物件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線索。
多年來,我們一貫非常重視對舉報人的保護,出臺了很多具體規定。比如,1996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發佈了《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爲,明確規定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也具體規定了受理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等制度。下一步,我們將根據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關於舉報制度的規定,儘快修改有關行政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保護舉報人方面的具體制度。
【消息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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