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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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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公(發)布日期 99-07-23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144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8 條條文
第 3 條 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資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第 4 條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
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8 條 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並提請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消息來源: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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