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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期間,因城市建設産生的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房屋拆遷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因環境保護導致的環境執法矛盾、因道路交通安全、企業安全生産導致的工傷保險糾紛等問題不斷增加,行政爭議矛盾糾紛案件化解得好不好,正逐步成爲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
2010年5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委、市政府兩辦在去年下發《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關於建立化解行政爭議互動聯動機制》,著重就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動銜接的相關要求進行了部署,目前,常州28個市級行政機關和5個下轄市、區政府均建立起了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並在建設、人社、環保、計生等單位單獨設立了行政調解工作窗口,有效整合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資源化解矛盾糾紛,初步呈現了行政爭議訴訟案件減少,行政爭議糾紛數量下降的成效。
糾紛解決渠道不暢帶來維穩壓力
據常州市司法局對今年二季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顯示,該市兩級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的近5000件糾紛中,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勞動爭議、房屋和宅基地糾紛等8類涉及行政工作的爭議有972件,占近20%。
另據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僅2006年以來兩級法院受理的90件一審集體土地徵收類行政案件中,除要求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一件,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兩件之外,其餘87件均爲不服土地行政處理決定的案件,且還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徵收糾紛未進入司法訴訟領域。
與此同時,行政案件涉訴信訪總量居高不下,也加大了地方維穩的壓力。
常州中院行政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爭議糾紛面臨的難點問題時說,一個地塊的徵收往往涉及幾十戶、甚至上百戶農民的利益,此類糾紛的一個典型特徵是群體性強,矛盾尖銳、複雜,協調難度大。尤其是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的分配方面,涉及“出嫁女”、“幹挂戶”、“轉包戶”、“轉業軍人”等特殊群體是否享有分配權等問題,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徵收裁決程式缺乏詳細規定,2006年至今只有一件糾紛經過省政府裁決,裁決程式存在著“形同虛設”和“空轉”問題,加上行政復議、行政協調程式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通導致了大量矛盾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這位負責人分析說,行政調解作爲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應當及時得到重視並通過完善機制發揮出在糾紛預防化解中的應有作用。
實施意見明確三項重要原則
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孫國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經過調研發現,行政爭議形式上以行政處罰、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和工傷認定等3類案件居多,在預防爭議發生中,因爲部分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或執法不當,有的行政行爲合法性論證不夠,缺乏法律依據,還有的行政機關沒有嚴格樹立“依照法定程式列政”的觀念,沒有做到實體和程式並重,結果和過程並重,最終導致程式違法。
孫國建說,在預防和化解機制上,還存在著三點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與本級司法、信訪和法院等部門的溝通交流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主動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識不強,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工作開展不平衡,存在行政調解機構缺乏、調解人員能力不足、配套保障機制欠缺等現象;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使一些行政爭議案件居高不下,導致化解工作在個別領域效果不明顯。
2010年5月20日,常州市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加強行政調解與訴訟調解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正式明確了“調解優先”、“全面調解”、“司法支援”三項重要原則,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均應成立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設立行政機關調解工作室,努力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成訴之前。同時要求將行政調解與訴訟調解對接工作貫穿於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於一審、二審、再審的各個階段,實現全過程的對接。法院則通過對行政機關調解組織的調解協定進行審查確認,明確其法律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在常州市城鄉建設局,通過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51名行政調解員正式走上調解工作崗位,通過調解結案的裁決案件占到了41%,其中行政強拆案件調解成功率達到了78%。該局還通過積極與當地人民調解組織建立資訊通報和聯動調解協作機制,以及從業務處室與行政庭和行政調解工作室與司法調解工作室兩個層次,建立了與市區兩級法院的聯絡機制。
據瞭解,城鄉建設局還將設立的兩個調解工作室中,一個設置在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由市拆遷辦紮口負責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補償安置糾紛調解。另一個調解工作室設置在市局執法辦,由局政策法規處紮口負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的調解。實現了復議機關撤銷或確認違法拆遷許可或裁決案件的“零目標”,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被嚴格控制在了1%以內。
確立對接工作三項機制
常州市政法委副書記、市綜治辦主任陳村介紹說,常州市具體建立了網路互動、調解工作、法律評審對接機制的三項機制,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院通過各自的調解組織開展對接工作,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通報調解對接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明確了未經訴訟外調解程式調解的行政糾紛,法院在立案前要積極引導“先行調解”,行政機關在收到法院的委託或邀請後,應當指派專人主持或參與調解。還規定了法院在訴訟中發現行政調解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不當之處,承擔及時反饋、指導的責任。
此外,常州市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還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通過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開展調解工作,解決相關案件協調不及時的問題。
據介紹,目前常州兩級法院還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建立了調解員人才庫,並通過明確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負責對各級行政機關調解工作室建設和業務工作的指導和聯絡。各行政機關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普遍建立了標識、辦公設備統一,行政調解工作流程、調解員工作職責紀律等規範性的建設要求,在一些調解工作室內還安裝視頻和錄音系統,以強化對調解過程的監督。
通過建立對接機制,在常州市級機關較集中的新北區人民法院,今年1至5月的新收行政爭議案件首次實現了與去年同比25%的下降,改變了連續3年的增勢,訴前化解的成功率達到了81.25%。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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