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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大陸】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懲治“老賴”有了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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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旅遊、度假……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物件、原則、範圍、程式、法律責任等問題。
這一司法解釋還明確,限制高消費的物件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爲、規避執行的行爲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爲,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規定》的頒佈,爲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說。
爲增強實際操作性,司法解釋列舉了8類禁止的高消費行爲,同時爲防止列舉不全面,規定了兜底條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都屬於高消費行爲。
據介紹,爲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規定,不管是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以被執行人的財産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産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産不當減少的高消費行爲都在禁止之列。
爲真正發揮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作用,還需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爲此,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場所和部門的協助執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
這一司法解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王鬥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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