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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法務部針對報載「無期徒刑平均13 年假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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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符合陳報假釋之無期徒刑受刑人均適用86 年11 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舊刑法,故其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法務部衡酌社會公平正義、考量社會大眾觀感及被害人家屬之感受等因素,已兩度完成修正刑法第77 條,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目前該類受刑人因係適用舊刑法,各監獄自當依法辦理渠等假釋案,惟法務部將秉持「寬嚴並濟」之假釋政策,並非服刑達固定年限均准予假釋,亦即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受刑人,假釋審核均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對於動機可憫或無再犯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照護體系者,其假釋則從寬考量;亦即對於「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均會給予假釋之機會;惟如「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之受刑人,則從嚴審核,以澈底落實「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並降低再犯率,以達防衛社會安全之功效。
報載所謂無期徒刑平均服刑13 年就可假釋,比重判有期徒刑還不如云云,與上述假釋處理原則及假釋門檻之修正過程尚有不符,特予澄清。
【消息來源: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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