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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納稅義務人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影響其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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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尚有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核定後稽徵機關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稽徵機關不會主動退稅。
該局呼籲,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親自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逾期申報不受理跨區收件),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代收稅款之金融單位將加計利息代收。
【消息來源:台北市國稅局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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