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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區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工作力度的決議》(下稱《決議》),要求該區檢察院加大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注重對“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的監督,幫助解決老百姓“告狀難”的問題。
“今年5月和去年6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分別對檢察院加強訴訟活動法律監督進行立法。《決議》對上述立法中的一些條文作了細化規定,更便於實踐操作。當然,《決議》的個別條款是探索性的,比如,對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的監督。”7月1日,福州市台江區檢察院檢察長林航告訴記者。
《決議》關注“告狀難”
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院應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案件“有案不立”的監督,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是民行檢察監督的空白。
“要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糾正不依法受理、不及時立案而刁難當事人或向當事人索取利益的行爲。”記者看到,《決議》要求檢察院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向前延伸到立案階段。
“《決議》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告狀難’作出的。”林航說,目前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對群衆不服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的監督,屬於事後監督。“而對民事行政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監督是事前監督,然而,現行法律沒有對此項工作作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這使檢察監督難以到位。”
林航說,實踐中確實存在老百姓“告狀難”的問題,有的當事人因此上訪,“以後再遇到這種情況,檢察院可依據《決議》加大對民行案件不立案的監督”。
有關人士認爲,《決議》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支援檢察院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對民行案件監督前置一步,爲完善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辦案資訊一月一通報
“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立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與檢察院的資訊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刑事案件資訊。”林航告訴記者,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資訊的獲悉,不僅要“應知”還要“早知”,《決議》對“定期”通報的時間作了具體規定。
記者看到,《決議》第三條規定,台江區公安分局每個月末或下月五日前,向區檢察院通報本月或上月的受案立案數、撤案刑拘數及批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數、人數;對刑事拘留後未報捕而作撤案或取保候審的案件,在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區檢察院書面說明理由報備。
“一個月通報一次辦案資訊,有利於檢察機關及時掌握辦案資訊,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提高監督實效。”林航說,如果掌握資訊延遲,會給監督帶來困難。
不予再審要說明理由
福建省人大立法給檢察建議賦予了剛性,檢察建議發出之後,落實情況怎樣?《決議》對此作出回應,對民行案件再審建議規定的一個亮點是:“檢察建議不被採納的要說明理由。”即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法院“對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說明理由”。
林航認爲,要求法院說明不予再審的理由,使監督更具針對性,凸顯了檢察建議的剛性。這一規定也表明,檢察機關在審查民行申訴案件時,對發出的檢察建議更要認真對待,確保檢察建議的質量。
社區矯正納入監督範圍
《決議》第三條還規定,區檢察院應當加強和規範對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防止和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社區矯正物件包括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五類”人員。對“五類”人員的監督,台江區檢察院已在實踐中開展。
林航介紹說,該院專門成立了“社區矯正檢察室”,今年以來,社區矯正檢察室針對轄區149名監外執行罪犯(其中社區矯正物件100名)實行動態監督,對其中存在異常情況的23名重點監管物件實行重點監督,有效預防了上述人員脫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此外,該區檢察院還針對執行機關在監外執行罪犯交銜接及管控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監督,共發出檢察建議書4份,均得到相關單位的積極回應。
【消息來源:檢察日報/作者張仁平、卞小琴、楊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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