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02-【大陸】浙江界定六種“無證”排汙行為 違者可責令關閉
|
|
從7月起,在浙江省境內的六種無證排汙行爲屬於違法。違者不僅可能面臨處罰,嚴重的將被強制關閉。
根據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業、事業單位(統稱排汙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一律要依規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且經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運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其他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
排汙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後,須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浙江省對排放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以及向錢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排放氨氮,依法實行排放總量控制。
浙江省政府頒佈的這一政府令還指出,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汙、限期補辦排汙許可證,並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對依法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由縣級以上政府依規定責令停業或者予以關閉。
【消息來源:新華網/記者岳德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