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與省司法廳共同會簽《關於律師參與辦理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出臺實施。據悉,律師參與涉檢申訴案件,在全國尚屬首創。
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鄧川告訴記者,爲了有效地引導信訪人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表達訴求,律師參與將會使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辦理更加透徹明確,使信訪人的訴求渠道更加暢通。
該《辦法》規定,對於涉檢信訪疑難案件,司法機關可以應檢察機關的商情,指派律師爲該案件信訪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制宣傳、案件代理等法律幫助服務,並爲檢察機關提供參考意見,與檢察人員共同對信訪人開展釋法析理、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
律師參與:要看適用範圍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明文規定,只有在信訪人不服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刑事申訴或刑事賠償確認申請作出的決定,長期反復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案件中律師才能參與辦理。
同時在《辦法》中,也規定信訪人只有在與檢察機關在案件上存在重大分歧,經反復分析後仍對原決定不服,不接受檢察機關人員疏導的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爲自己向司法行政機關商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材料不準確:律師可拒絕
在辦理涉檢信訪疑難案件時,律師可以拒絕嗎?
當然可以,《辦法》明確規定,若檢察機關提供材料不真實導致律師參與案件辦理工作遇到阻礙,律師可以拒絕參與。檢察機關在做好與司法機關聯繫和協調律師工作的基礎上,還必須向律師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情況,並爲律師查閱、複印案件相關材料提供保障,並向律師提供國家有關加強信訪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同時《辦法》還規定,司法機關應該本著負責的態度選擇政治素質高、大局意識強且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執業律師,參與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辦理,並根據律師的工作量和服務水平支付案件補貼。律師應向信訪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制宣傳、案件代理等法律幫助服務,並協助檢察機關開展釋法析理工作,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引導信訪人向有關機關依法反映。
程式複雜:律師需嚴遵紀律
《辦法》中規定,檢察機關在接到信訪人書面申請之後向司法機關遞交《商請函》,司法機關在同意派出律師之後,一方面向檢察機關發出《同意指派函》,另一方面向被指派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指派通知書》,被指派律師接到指派通知五日內前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與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交換意見。
在辦理案件當中,律師必須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原則,必須堅持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依法維護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接觸到的涉密事項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該《辦法》能夠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的能力,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提高辦理涉檢信訪疑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實現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消息來源:正義網/記者劉德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