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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的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注重著裝儀錶,約束舉止言行,保持客觀公正,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偏袒一方。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分別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代理人。”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內容。
大到調解原則,小到法官在調解中的職業行爲約束,“意見內容基本涵蓋了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是指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比較全面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案多人少影響調解精力投入
據瞭解,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由最高法研究室牽頭,多個庭室參加調研,並多次召開全國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對徵求意見稿進行研究論證。
“通過調研發現,全國法院調解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這位負責人說,比如,一些法院的領導和法官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有差距。“重判輕調”的觀念並未根本改變;片面追求調解率的現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於社會關係趨於複雜化,疑難複雜案件、新類型案件數量增多,導致調解工作難度加大。
再比如,地區間調解工作發展不夠平衡,不同類型案件之間的調解工作開展得不夠平衡;一些法官調解能力不夠強、調解水平不夠高、調解效果不夠好;調解機制不夠完善,調解程式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備,調解工作不夠規範。
由於訴訟費用、審限壓力等原因導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願做調解工作;調解與經濟效益有矛盾導致律師對調解工作不積極、不支援;案多人少的矛盾影響法官調解時間和精力的投入;調解協定自動履行率不高。
最後一點則是,人民法院在“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中的司法引導和保障作用尚需進一步發揮。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相互銜接以及如何發揮司法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加強。
針對全國法院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研究小組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復研究和修改。
借調解拖延訴訟應制止
針對哪些案件要優先調解,哪些案件適於調解或者不能調解以及如何搞好調判結合,意見明確,要下大力氣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
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破産案件;民間債務、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案情複雜、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的案件;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信訪案件。
意見要求,要科學把握當判則判的時機。要在加強調解的同時,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注意防止不當調解和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不得以犧牲當事人合法權益爲代價進行調解。
意見還明確,對當事人虛假訴訟或者假借調解拖延訴訟的,應依法及時制止並作出裁判;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方案顯失公平,勉強調解會縱容違法者、違約方,且使守法者、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及時裁判;對調解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投入的成本與解決效果不成正比的,應依法及時裁判;對涉及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或者對形成社會規則意識有積極意義的案件,應注意依法及時裁判結案,充分發揮裁判在明辨是非、規範行爲、懲惡揚善中的積極作用。
是對調解制度的繼承發展
自200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對人民法院調解工作作出了規定。
那麽,如何處理意見與最高法院以前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意見之間的關係呢?
這位負責人說:“我院以前出臺的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意見中,經過多年來審判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內容,意見出臺後照樣適用。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意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出的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新規定,是人民法院調解制度的繼承和發展,須按照意見執行。”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王鬥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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